6月5日,复旦MPA2021年第11期名家论坛成功举办,邀请郭建教授进行专题讲座。下面,精心准备了讲座的精彩回顾,不要错过!
郭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82年1月本科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1985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至今。主要从事法律史教学及研究,出版有《中国财产法史》《典权制度源流考》《中华文化通志•法律志》《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等学术专著。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文化中国栏目主讲嘉宾。
本次论坛从中西传统法治理念比较说起,介绍了全球公认的五个最伟大的法律体系。然后主讲了秦朝以后各代的德主刑辅、健全的官僚体制、忠君和孝亲的法律意义及提倡孝的法律意义。郭老师诙谐幽默的教学风格,结合生动的历史故事,给大家上了一堂逻辑严谨但不枯燥的中国法治史课。
一、中西传统法治理念比较
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和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二、秦以后各代的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加强对民间的道德教育,树立榜样,大力表彰、选拔孝子顺孙,推举“孝廉”、“贤良”等做官,或者至少使之获得特权地位,正面宣传:宣讲“圣谕”,乡饮酒礼。特点是注重贴近百姓日常生活,注重可操作性,浅显易懂朗朗上口。
随后列举了明朝朱元璋的圣谕:“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德主刑辅的可以有意避免民间矛盾集中反映于与朝廷之间的矛盾、努力塑造好皇帝形象,转移民间矛盾冲突的方向、允许有序向上流动:读书-科举-文官,战功-军官。甚至“招安”给予希望。
德主刑辅的重点在于治理官员。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作用是防止官员篡权并且提高统治效率。由秦朝迅速灭亡得到重要启示:法治下民众会激化朝廷与民众的矛盾,最后逼迫民众铤而走险。然后突出检察权,提出最高权力平行原则、直线领导原则和“耳目”原则 。
三、中国历朝历代健全的官僚体制
由中央吏部统一调派制度(隋以后),建立严格的官品等级制度,建立任期及考核制度,并实施官职分离制度:无职仅有身份特权,但无任何政治权利、也无俸禄。
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朝廷(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在西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地方各级封建领主也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诸法合体,行政下派机关兼理司法。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四、忠孝并列对君主和家长权利的维护
法律重点集中于对君主权利和家长权力的维护,皇帝为全国家长,家长为家中皇帝。十恶的设定:1.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保护皇权。2.恶逆、不孝、不睦、内乱——保护家长权。
忠君的法律义务分为两部分:1.消极义务,三谋之最,大不敬之罪。2.积极义务,仅强调的是大臣、官吏的忠诚尽职义务“文死谏武死战”。普通百姓除纳税、服役外并无明确积极义务。孝亲在法律上的积极义务,奉养、遵教、服从、容隐、礼葬、守丧。家长的“送惩权”,历代法律“称家长者,父母同”。
提倡“孝”的意义,将家长——父母设定为既得利益者予以法律的全面保护,扩散既得利益感觉至每个家庭,使民众支持朝廷、主动维护法律,因此大大降低了改朝换代的艰巨性、大大降低贯彻有限法治的社会成本。
随后引用顾炎武《日知录》原文: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是故知保天下然后知保其国。保国者其君其臣,肉食者谋之。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
五、总结
法治史对中国乃至世界法学的发展究竟有什么意义?历史划下的思想印记和思想巨擘留下的古老药方,于今日的问题来讲,也许不能药到病除、效如桴鼓,但却是我们解疑答惑的思想根基。不习法,何以论法?读书治史其本身就有一种规范性的力量,而这种力量是无需外物强加而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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